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有效保护、传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广西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积极指导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并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和完整性,自治区文化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办法》背景是什么?
截止2017年9月,自治区文化厅已设立了8个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区,分别是“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壮族文化(百色)生态保护区”“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区”“苗族文化(融水)生态保护区”“瑶族文化(金秀)生态保护区”“桂派戏曲曲艺(桂林)文化生态保护区”“壮族歌圩文化(南宁)生态保护区”以及“广西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2012年12月,“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获得文化部批复,正式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范围。
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可以促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近年来,我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认识普遍提高,努力把工作思路重点向提高广大民众对文化生态长远保护、继承和发展的全面需求和高度自觉上转变,多地对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较高。
三、起草《办法》意见采纳有哪些?
自治区文化厅参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和7月下旬全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经验座谈会的有关精神,总结我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外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好的做法,起草了《办法》(初稿),并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住建厅、民宗委、旅游发展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了意见征询工作。
四、《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目标任务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持续有效管理,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全面、持续、有效推进提供直接依据,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稳步开展。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增进民族团结,保持文化内涵,坚定文化自信,促进全区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持续有效管理,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全面、持续、有效推进提供直接依据,《办法》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制度体系、保障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一是对《办法》制定依据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思想、理念原则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作了解释说明;
二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批准与实施、检查评估等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是从主责部门、政策措施、保护重点、总体规划、调查研究、传播普及、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六、《办法》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明确管理机制。1.成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和生态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委会,并指定了办事机构;2.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3.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应协调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一系列具体可行的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为在区域范围内整体保护传统文化生态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1.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注重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察点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传承、实践情况留存完整的实物和数据资料;2.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鼓励在保护区内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利用区内外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积极开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
三是分清主次,重点保护。1.在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保护原住居民权益,改善和提高原住居民的生活品质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严厉的监督检查措施,务必保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的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更要避免强制改变或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腾空;2.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文化扶贫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3.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支持,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活动。
四是扩大教育传播。1.整合文化、教育等多方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选修课程,推动在保护区内的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2.每年组织举办至少一次有一定规模、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中华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举办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3.鼓励和支持将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于城市乡村建设和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鼓励和支持民众依法依规举办积极有益的民俗活动,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生态氛围。
七、《办法》具体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有哪些?
一是申报条件。1.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集中,相互影响,相互关联,是当地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5.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当地民众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普遍知情同意,已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取得一定成效;6.当地人民政府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制定明确的保护办法和措施;7.成立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和生态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并指定了办事机构。
二是规划与申报。1.规划方面: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5年,包括6项内容。2.申报方面: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是一个县、一个地市,也可由若干县域组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三是批准与实施。评审和批准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自治区文化厅将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备选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设立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