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孔子文化》第22期
作者:张龙
“外儒内法”是古代中国政治在董仲舒“新儒学”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显著特征。虽然后代释道之争此起彼伏,但是未能冲破儒法治国这一体制。何为政治?政治就是治理,是统治者运用一定的程序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而法律就是“那一定的程序”。 因此,法律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工具。儒家和法家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于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做法。
儒家提倡“仁”和“礼”。儒家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平等性,认为人有尊卑、贵贱、智愚、贤与不肖之别。主张恢复“周礼”,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道,认为如此天下便会大治。儒家的“礼”具有很大的消极因素:其一,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只强调臣、子的义务,而忽视他们的权利。在这种思想的统治下,“愚忠”“愚孝”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统治原则与罗马法俨然不同,罗马法有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这种立法原则,今天仍在沿用。其二,封闭人才的上升通道。“礼”统治下的社会是凝固的社会,必然造成“龙生龙,凤生凤”的局面。“读 书做官论”本无可非议,但是不能重仕途而贱百工。如此,国不能任贤使能,人不能量才适用。各执其“礼”,社会难以流动,人性遭到压制,创新便无从谈起。用这种方法维护社会的稳定,无疑扬汤止沸。“礼”的消极性是明显的,但是“仁”却有其积极的因素。仁者爱人,重教化而轻刑法。孔子认为“性相近,习相远”,孟子主张“性善论”,其共同点在于重视后天的教育,认为通过后天的教育,可以趋人向善。这在本质上肯定了人性的美好,尊重了人的价值。但是,儒家的“仁”是为了服务于“礼”,这又是其消极的因素。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以法治国。法家从“性恶论”出发,认为必须通过严峻刑法来约束人的行为,社会才能稳定。法家承认人人平等(君主除外),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已然接近了现代法治的立法原则。君主持“二柄”,运用“德”“刑” 以赏罚升黜,打通了人才的流动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人尽其才”。但是其严刑峻法,轻视教化的行为,可能会适得其反。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动辄重刑,以致民不畏死,那么法就失去了效力。这样的社会,是非常危险的。
儒法看似对立,其实有其共同之处,二者共同维护于社会的秩序。虽然法家排斥教化,但是儒家却不排斥法律,只是重视仁治、礼治而轻视法治而已。这也是儒学得以修正、融合的原因。中国古代“外儒内法”的统治原则具有其浓厚的人治色彩,当今之人多抨击其落后。其实不尽然,中国古代的人治是以“内法”服务于“外儒”,君主不在法的约束之内,这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落后性不言而喻。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治”就是落后的,法治也未必就是先进的,所谓“法律滋章,盗贼多有”,足可说明。因为法律毕竟是由人去执行。所以,一方面,由什么人司法很关键。另一方面,人治与法治如何达到平衡点也非常重要。做到既能克服法律制度的僵化,又能避免司法人员的随意,相互制约,趋于公正。“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也并非说明人治优于法治,这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个方面。“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者,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儒表法里,以儒教化,治善人以礼;以法护航,治不善者以刑。
儒之治,德兴;法之治,才起。儒之治,让人重生;法之治,使人惧死。儒之治,重视之教化;法之治,恪守其刑法。儒法之治,取其精华:重教化而恪刑法,辨良莠而明赏罚。如此,人才尽其用,民众畏死生。才不在野,则国治;人慎犯禁,则民安。此殆儒法并治之佳态,非其落后,用之使然!若假以匡正,焉知其不可行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