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公喜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确认的人们对于土地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出现而产生,它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所有权的形式。宋代封建私有制决定了其法律制度首先是确保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和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朱熹作为宋理学集大成者,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封建上层建筑之上的思想意识,终极目的在于保护封建经济。朱熹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有着许多独到之见,提出了维护国家、地主和农民土地所有权,民有常产各有定业,禁止买卖土地及奖励垦荒等思想。
一、封建土地所有权确认
自秦汉以来,封建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建国家占有”公田”,一种是地主、官僚、农民占有的”民田”。宋以前历代统治者对国家”公田”的保护都是相当严厉的,禁止私自买卖、赠与、冒占或盗耕,违者分别治以”妄认罪”、”盗卖罪”等。然而宋以后此情形有所改变,虽亦提出对盗耕、妄认、盗卖公田者施以不同刑罚,但公田买卖较前代更为严重,甚至”以用度艰窘,命官鬻买卖田”。南宋以后更是大卖官田,”诏尽鬻诸路官田”,”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田。”豪家大姓官僚趁”假民私田”之际肆意侵占公田,以改造成”名为官田,实为民田”的状况。对此,朱熹深感忧虑与愤慨。他认为”公田以为君子之禄”,不能私自买卖侵占,并提出”诸侯、土地、人民,受之天子,传之先君,私以与人,则与者受者皆有罪也”。朱熹曾对当时各地侵占公田状况进行描述:”豪家大姓有力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奸胥猾吏,寅夜作弊,走异出入,不可稽告。”出卖官田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的行为,最终导致横征暴敛民不聊生而突变的严重后果,因而朱熹坚决主张国有土地不可侵犯,禁止公田买卖、赠与、冒占等不法行为,提出对于国有土地除少部分作为官吏俸禄外,其余大部分都采用经界、屯田方式分配,租给少地或无地农、工、商人,解决政府财政及粮食问题。官吏俸禄的官田亦称为职田,这是不允许买卖、赠与的,《宋刑统疏议》规定:”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准上条贸易为罪。”朱熹对此是赞同的。
自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无不承认土地私有的存在,民田土地所有权转移增多,宋代商品经济较前有发展,比较容易进行土地交易,土地所有权转让极为频繁,以致出现”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有不同,富者贫,贫者富”,”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为俗”。作为理学大师的朱熹极力主张维护地主小农土地私有制,力求民有常产,各有定业。他指出:”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地有不均。”他认为应该按照尊卑贵贱在财产田宅税赋上各得其”分”,实现”均”,”均则不患于贫而和”。在土地分配上应当田以定分,进行均分授田。”公田以为君子之禄而私田野人之分也”,朱熹认为要在法律上确定封建地主小农所有制,将”经界”视为土地所有权的地理标志,通过核实田亩,编造鱼鳞图册,”置立土封桩标界至”,而将乡县户簿与契书作为承认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为今之计,尽去此等名字,只将在田土,打量步亩,一概均产,每田一亩,随九等高……除逐年二税造簿之外,遇辰戌丑未年,逐县令诸乡各造一簿,开具本乡所管田数四至步亩等第,各注某人营业”,”又造合县都部一扇类聚诸簿通结户田若千亩,产钱若干文,其有田业散在诸乡者,则并就烟暴地方开排总结,并随秋科税簿,遂送州印押,下县知佐通行收单人户。遇有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乡县簿对行批鉴,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同时,朱熹也提出了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具体程序。”有欲陈请荒田之人,即仰前来陈状,切待勘会给付,永为己业。”即田地占有者向官府提出申请报告,填报”手实”,写明户主、家口、年纪、年状、田亩数及四至,官府再勘会进行勘测,步量田亩数量四至,制定乡县户簿,颁发田主”契书”,”给付”确权。朱熹主张必须维护田主私人土地所有权,其私有权是不可侵犯的,他曾发布《劝农文》,提出”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
二、经界与屯田制
针对南宋越来越严重的土地集中与赋税不均,朱熹提出必须进行土地变革,而其土地变革的主要内容是正经界,实行屯田制。其中正经界是土地变革与政治变革的灵魂。朱熹曾描绘了他在福建汀州所目睹的现状.”州县官吏无所易惮,科敷刻剥,民不聊生,以致逃移,抛荒田土。其良田则为富家侵耕冒占:其脊土则官司摊配亲邻,是致税役不均,小民愈见狼狈,选之日众,盗贼日多,第三、四年一次发作,杀伤性命,破费财物,不可胎计,虽为王土,实未尝得少沾惠泽。””公私田土,留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佃民产去税存,或更受傣寄之租,困苦狼狈。”他大声疾呼:”版籍不正,田税不均,虽若小事,然其实最为公私莫大之害。盖贫者无业而有税,则私家有输纳欠负,追呼监录之苦;富者有业而无税,则公家有隐瞒失陷,岁计不足不患。”朱熹认为要解决”田无定分,赋无定法”之弊,首先就必须正经界,”今上下匮乏,势须先正经界,赋入既正,总免数目量入为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方能救百姓于汤火中,若不认百姓是自家百姓,便不恤。”朱熹认为经界之法,对国对民均有大利,对侵耕冒占隐税之人则有限制之效,”盖经界法行,息争止讼,尤为民利,而占田隐税渔贫弱者所不便。”朱熹在《孟子集注》注释”夫仁政,自经界始”中讲到:”井地,即田也。经界,为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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