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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土地所有权思想简论(二)

作者:徐公喜

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从此始。而暴君污吏,则必欲慢而废之也。有以正之,则分田制禄,可不劳而定矣。”朱熹经界之法主要包括打量、图账、均产、计产、废寺田产及官吏用心之法,其中选择官吏是施行经界的关键所在。他把经界变革归结于”用人、用心”之中,指出”推行经界最急之务,在于推择官吏。”强调选择那些”有精神,耐劳苦,肯作事,而能最吏爱民者”来进行经界工作。为了缓和土地兼并,抑制豪族地主,保护中小地主农民经济利益,朱熹还提出通过改革井田制,具体贯彻落实经界法。朱熹曾称赞林勋《本政书》关于田制改革的主张:”林勋《本政书》,每乡开具若干字号田,田下注人姓名,是以田为母,人为子,说得甚好。”林勋曾提出:”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积米五万二千斛,钱万二千绢,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分之一以为土番之额,以给正役。”朱熹已深刻认识到宋代经界推行真正的阻力来自于豪门富室身后的官僚大臣,”盖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公所深喜,而豪民猾吏皆所不乐,不乐者皆财力辩智有余之人,故其所怀虽实私意,而善为说词以惑群听,甚至以盗贼为词恐胁上下,务以济其私。”而经界不行反过来又是地方吏治腐败及社会动乱的根源,”官既不法,吏又为奸,是以贫弱之民,受害愈甚,……若不推行经界,决是无由等去,此病之根。此于通行利害之中,又是即要切利害。”由于朱熹经界之法来源于三代井田之制,已不符合现状,同时又是站在官府与小民利益上,必然遭到政府政策具体实施者官吏富豪的反对,最终导致其经界变革失败。

为避免百姓流离失所,招抚游民,扩大国家收入和保障粮食供应,朱熹主张利用公田军田推行屯田政策。他对屯田政策实施的意义作了具体论述,指出:”今民贫赋重,惟有核兵籍,广屯田,练民兵,可以浙省别屯坐食之兵,稍损州郡供军之数,使州县之浸斥,然后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深得生业,无流移漂荡之患。”朱熹认为实行屯田有许多益处,一来”收谷必多”,二则”敌人亦不敢窥同”再则”可省漕远民力自苏”。经过10年实践,”兵民兼用,各自为屯,彼地活衍,收谷必多,若做得成,敌人亦不敢窥伺,兵民得到既多,且耕且战,便是金城汤池。兵食既足,可省漕运,民力自苏。……则州郡自宽,迟之十年,其效必著。”那么如何屯田?朱熹提出:”择老成忠实通晓兵农之务者,使领屯田之事,付以重权,责以久任。””当用甚人耕垦?曰:兵民兼用,各自为屯。”屯田之田土地所有权归官府,屯田民则成为国家佃客,他们被编制为军队形式,屯田分军屯、民屯两种,屯田耕垦收入大多数为国家官府所有。

三、土地取得

依据土地不同来源、占有状况,朱熹把田地分成几种形式,”民间田,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年租课田,各色不一。”除此之外,还有祭田、寺田等。从法学理论上讲,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的发生,不以他人的或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具有最初的原始的性质。传来取得是指所有权的发生,是以他人的或已有的所有权为依据,主要通过封赐、授田、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在朱熹土地法思想中也涉及到土地取得内容,他指出土地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垦荒、授田、赐封、买卖、赠与、姻亲与继承等。垦荒是原始取得的最基本的方式。荒田有的是国有官田因战争等原因抛荒,有的是民间户绝官府失管抛荒,有的原来就是未耕作之地。朱熹曾讲到,订州”彼处屡经寇窃,逃亡者多,遗下产业,好者上户占去,不好者勒邻耕佃,邻至无力,又逃去。所有田业或抛荒,或隐没”。历代王朝基本采用荒闲田土以无偿转化原始私有形式。朱熹主张奖励垦荒:”有欲陈请荒田之人,即仰前来陈状,切待勘会给付,永为己业,仍依条例与免三年租税。”朱熹还特别提倡采用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措施,鼓励本主开垦,投状归业,指出”今因户部王郎中申请乞行经界,得旨施行,千里佃民,鼓舞相庆。其已逃亡在漳、潮、梅州界内者,亦相率而归,投状复业。”他对豪家大姓阻挠以致”使昔之鼓舞者,今变而为咨嗟;昔之投状归业者,今复相与狼狈而去”的状况感到沮丧。垦荒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南宋时期,授田则是传来取得土地的最基本形式。朱熹依据井田制授田模式提出”以口数占田,一夫占有百亩”之主张,切实贯彻经界法:”百亩之田,亦一夫所受,至此经界正,井地均,无不受田之家矣。”传来取得除授田之外,还有赏赐、世袭、姻亲、买卖、赠与等形式,如”盖世禄者,授之土田,使之食其公田之入”,”娶妻得田自随,一旦亦举而归之。”

在”存天理,灭人欲”原则指导下,朱熹十分重视和天理人欲相关联的”义利之辩”。朱熹进一步发展了儒家重义轻利思想,认为”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强调”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由此,朱熹提出土地合理取得占有和有限制取得占有的观点。他认为作为君子应当”以非义而得富贵而不处”,”视不义之富贵如浮云之无有,漠然无所动于其中也”,土地作为”生物以养人”之所,如果为贪求土地之利非理犯义则罪不可容,”土地本生物以养人,今争地而杀人,是以其所以养人者害人也。””况为土地之故而杀人,使其肝脑涂地,则是争土地而食人肉,其罪之大,虽至于死,犹不足以容之也。”同时,朱熹认为土地被豪民兼并如不加限制,势必造成贫富分化加剧。一方面,”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另一方面,”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朱熹曾驳斥县尉朱熙绩是”田亩物力,雄于一郡”的豪户。豪民富户通过买卖兼并土地,”占田逾限”,对于封建等级土地占有和垄断世袭土地无疑是一大冲击。朱熹认为,豪民之所以能够兼并土地,其主要途径就是无限制”占田”,”买卖由己”。”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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