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开封 韩鹏
洛阳偃师二里头“夏都”考古,从选址初期所认定的历史资料开始,就是在一个浅薄、片面的基础上形成的错误认知。
二里头文化遗址在考古中,发现夏代末期的文化遗存,就象一针兴奋剂,进一步刺激了一些学者的神经,助推其在错误的认知方向狂奔,到了不把二里头认定为“夏都”誓不罢休的状态。
从综合资料分析,判断二里头所谓夏代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战国魏国在大梁(今开封)编撰的《竹书纪年》。据该书记载,夏朝历经17王,有王无王40年,合计471年。
但在该书所有关于夏朝王都的记载中,没有地名在洛阳偃师二里头的任何相关记载。就是说,战国大梁编撰的《竹书纪年》不支持二里头存在“夏都”之说。即便后世史书中,有夏朝在洛阳偃师“斟灌”建都的说法,与现在的二里头也非同一个地理概念,且被同时期的其他史书提供的论据所否定。
黄河下游夏都老丘、西河位置图
事实上,洛阳二里头所谓“夏都”的考古年代,大体上不超过公元前1800年—前1600年之间,历时的最大年数不会超过200年以上。
若按照二里头考古的这个年代计算,也无法从《竹书纪年》中找到其存在的任何可能性。
主要原因是,按照《竹书纪年》记载:
夏杼六世王都,在开封老丘建都的历史年代,大致在公元前1879年—前1658年左右。与二里头所谓“夏都”存在着年代重合;
夏瑾四世王都,在安阳汤阴西河建都的历史年代,大致在公元前1658年—前1631年之间。与二里头所谓“夏都”存在着年代重合;
夏桀王都,在封丘李庄乡斟灌、灌台建都的历史年代,大致在公元前1631年—前1600年左右。也与二里头所谓“夏都”存在着年代重合。
黄河下游以上三个夏朝王都的历史年代合计,已经完全覆盖了夏朝整个中晚期年代,根本没有夏朝在洛阳偃师二里头建立所谓“夏都”的时间和机会。
此外,夏朝末期夏桀王都的斟灌(寻),也称“灌”,本在黄河下游秦代所建的东郡辖地,根本就不在洛阳偃师二里头之地。对此,西晋薛瓒《汉书集注》云:“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东郡灌是也。”就是说,洛阳偃师二里头甚至连夏相、夏桀的王都斟灌(寻)、“灌”地都不是,又何来“夏都”之说。
从中国历史文化和史典记载的有关情况分析,夏朝时期并不存在所谓主都、辅都的划分依据。因此,也排除了夏朝同时期具有两都并存的可能性。就是说,在夏朝的中后期,洛阳偃师二里头存在“夏代”纯属主观认定,考古年代依据并不能改变夏朝时期所建“夏都”,均在黄河下游的历史事实。
黄河下游最早的华夏位置图
对此,国学大师王国维早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和观点阐述。他在《殷周制度论》指出:“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
就是说,大禹时期划分的九州“兖州”是在黄河下游流域。自太康建都开始至夏桀灭亡,夏朝王都均在黄河下游的“东土”之地,与发源于黄河下游“河济之间”商人,共同居住一地有数百年的历史。
黄河下游最早的中原位置图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洛阳偃师二里头存在所谓“夏都”、甚至“商都”之说。客观地说,洛阳偃师二里头所谓“夏都”,从考古地理定位的材料选用,到夏朝地域范围的考量,再到出土夏王文物和夏都的认定,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周密严谨、不符合重要史典记载、不能反映传统历史、地理和文化内涵的先天缺陷,即便运用再具权威的手段进行弥补和修饰,也无法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河南的二里头所谓“夏都”的闹剧当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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