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来苏
在董仲舒看来,天是”任德不任刑”的,承天意以从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任德教而不任刑”。董仲舒是在政治稳定,国运昌盛的汉武帝时代讲灾异谴告的,目的在于使君主不要滥施淫威,而要谨慎修行,求得”天”的福佑。他借此以论证他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理论。从而为君权神授提供神学的理论根据。朱熹正是继承了儒家的政治伦理观并结合他所处时代的现实条件,提出了具有儒家特点的,但又不同于儒学的某些理论的政治伦理观。他的政治伦理观有四个特点:
第一,将”存天理,灭人欲”作为修身的重要内容。朱熹发展了儒家”为政以德”的政治观。孔孟的为政以德以仁政爱民为核心。孔子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即主张对百姓行仁政,节约民力,爱护百姓,取信于民。孟子说:”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赋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挺以挞奉楚之坚甲利兵矣。”这种政治观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对统治者竭泽而渔的过份剥削和严刑峻法的暴虐行径起到了限制与调解的作用。而朱熹讲”为政以德”则强调帝王的”心术”要”正”。其一他认为天下之事千变万化,但都是由帝王的”心术”这个”大根本”决定的,其二只要”人主之心正”则”天下之事无不由于正”。反之,如果”人主之心不正”,则”天下之事无一得由于正”。其三,区别人主之心正与不正的标准,就是”心”是从”天理”出,还是从”人欲”出。如心从”天理”出,则心”正”;反之,如心从”人欲”出,则心”不正”。朱熹从南宋现实社会危机着眼,从”修身”入手,实行修内政,立纲纪,任贤能,罢和议,减赋税,行经界,富国强兵,收复失地,恤民济荒,绳法除奸等政策。他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融入他的”为政以德”的政治观中,旨在抑制穷奢极欲的贵族豪强的贪婪,以缓和社会危机。
第二,将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的政治观融为一体。朱熹建立了”德刑兼施”的政治伦理观。先秦西汉儒家的政治观虽然各有不同,但重德治是相同的,先秦法家则”务法不务德”,坚持严刑峻法。韩非认为,仁义之道、慈惠之说危害法治。他说:”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他还认为,儒家道德维护家族和个人利益,是为私,而法律则是维护君主和国家利益,是为公。在他看来,一些当权的贵族”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而有些儒家也代表他们的利益,”称先王之道以籍仁义,盛容服而饰辩说,以疑当世之法而贰人主之心。”这就影响了各国的富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因此,韩非主张用法律来削弱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以加强国家的力量,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朱熹一方面继承了儒家”为政以德”的思想,另一方面又吸取了法家”为政以刑”的思想,将德与法结合起来,并认为德主刑辅。朱熹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施。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以梗吾治,曷若惩其一以戒百?”他还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为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意思是说,所谓”政”,是指法制禁令,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与”礼”是所以出此统治工具和方法的根本。因此德礼与刑政互相依存,相互终结,而不可偏废。不过,”刑政”只能使人民畏罪而远之,”德礼”则能使人民自知迁善。所以统治者治理国家不要只使用刑政,而是要深探根本,即刑政产生的根本,即德礼。
第三,朱熹主张执法要严,但又要处理灵活。首先,朱熹主张严刑而反对轻刑。甚至主张施以”肉刑”。这种严刑峻法的主张与韩非基本一致。韩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朱熹也认为,以怜悯之心对待罪犯,这不是真正的怜悯,因为你不知道被罪犯所伤害的人”尤可念也”。譬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为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站到盗贼一边了,而不为善良人着想了。因此朱熹主张严刑。其次,在量刑上,朱熹与韩非是不同的。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他反复论证严刑峻法的优点,主张一切都用严刑治理。即便是”弃灰于街者”这样的轻过之人也要处以”断手”的刑罚。他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小过不生,大罪不至。”而朱熹则主张要视案情轻重而灵活地加以处罚。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对于偷漏酒税,伪造纸币以及因饥荒而盗窃者,可以根据情节、原委的轻重大小而灵活处理。
第四,朱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主张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朱熹虽主张德刑兼施,但在德刑二者中,他认为要以德为主而刑为辅,德为先而刑为后。要先引导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律禁令,如果不服从而违犯法律,则处以刑罚。他说:”先之以法律禁令,是合下有猜疑关防之意,故民不从,又却齐之以刑。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苛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意思是说,政刑只能使人民畏惧政刑而不去犯法,由于他未见德从不善转变至善,因此他为恶的不善之念头并没有去掉,这就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恶或不善。朱熹认为道德是从根本上使人从善的,而刑罚则是强制人不许从恶,从恶者惩,于是使人们并不是因为懂善而向善,而是因畏惧刑罚而不敢从恶。所以朱熹说:”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应坚持以德教为先,使”民耻于不善,而又以至于善也。”使人们以不善为耻辱,逐步达到至善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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