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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土地所有权思想简论(三)

作者:徐公喜

《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因而”宜以口数占田,为立科限,民得耕种,不得买卖”,如此就可”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从中可见朱熹限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口数占田、禁止买卖,以富赡贫,为立科限等。《宋刑统》载:”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硝,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行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茗动官永业地亦并所卖。”如此规定为豪家大姓兼并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封建传统等级占有制遭到破坏。朱熹试图通过”禁止买卖”来限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维护”君”、”吏”、”民”对土地”均分”所有权,保证各级封建地主利益,也为民众提供生存条件,从而维护了小农经济占主体的封建地主小农土地所有制。尤为可贵的是朱熹已深深认识到执行限田政策必然会触动大地主官僚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因而他为限田难以执行而忧虑:”且如今之俗,必须会限田之法,此之谓戏论,况于田,如何限得。”

四、土地使用、处分权

所得土地处分权就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对自己所享有的实体土地权进行主张、变更或抛弃等权利。朱熹在维护土地私有制原则下,对田主土地使用处分权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主张自由耕作收益,鼓励种植多种经济作物。朱熹认为田主对自有土地可以自由选择种植物品种,主张通过立法,鼓励田主更加广泛地种植经济作物。朱熹指出种植水稻是发展农业的根本,然而仅种植水稻势必造成品种单一、粮食缺乏,应该种植”粟、豆、麻、麦、菜疏、茄等之属可食之物。”他认为:”种田是本业”,而粟麻等则在”青黄未交,得以接济,不为无补”,因而要求”人户更以余力,广行栽种。”。基于小农自给自足之现状,朱熹还认为,”蚕桑之务,亦是本业”,要求田户尽力广泛种植蚕桑,加强桑蚕管理。

允许租佃。北宋以来封建经济发展迅猛,土地转移变更频繁,租佃制普遍代替了隋唐均田制。朱熹肯定了封建租佃制存在的合法性和现实性,”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先借谷米,及至修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朱熹把拥有”常产之人”即税户称为田主,把”无产而侨寓者”即客户称为佃户、佃火(也称火佃,为”火客佃户”简称)或地客。这些人都是佃地耕种贫苦人户,”州县火客佃户耕作主家田土,用力为多,全仰主家借贷应付。”朱熹向人们提出了田主与佃户”相须存立”关系:”佃户须赖田主给佃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同时,宋代以前,地主与佃农之间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紧密,无地农民往往被束缚在豪绅地主之家,无任何自由选择租佃之权。宋朝,自1027年始实行”易佃法”,佃农与地主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懈。为此,朱熹认真执行了这一法规,并在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前提下,肯定了佃户具有承佃权及其不可侵扰。他在《劝农文》中提出:”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扰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朱熹还反对田主采用高租率与债寄之租,认为佃户因”出倍称之息贷于豪佑”,最终会造成佃户无力偿还,陷入更加贫困境地,这种行为属于”不恤乡邻”之举。朱熹主张对此行为要”重赐黜责,以为豪佑奸猾不恤乡邻之戒”,并要求豪家大姓存恤接济佃户,”劝上户有力之家,切须存恤接济本家地客,务全足食,免致流移,将来田土抛荒,公私受弊”,”劝上户接济佃火之外,所有伞米即须各发公平,广大仁爱之心”,出佃收租时,”莫增价例,莫减升斗。”朱熹认为租佃制作为封建生产重要形式,若令佃户无力租佃失业失所,必将导致”无人播种,荒废田亩”之惨状,”访闻各有坐视火客佃户狼狈失业,恬不介意,切恐因而失所,却致无人播种,荒废田亩。”朱熹对田主采用非法”俵寄之租”深感痛恨,表示要予以严惩,”岂可自家买田收谷,却令他人空头纳税,非惟官法不容,亦恐别招阴遣。”主张要通过清丈查稽,解除”傣寄之租”。

允许典质与有限制买卖。朱熹认为土地占有是有限制的,其土地处分权也是有限制的。并主张允许合法典卖土地。典卖田地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能进行,田地典卖须要有明确的典卖契书.并向官府交纳一定契税,然后官府在契约上印押,绘制地籍版图后方能典卖,否则不予承认,”有典卖,则云元系集人管业,某年典卖,某人见今管业,却于后项通结,结一开具某人田若干,产钱若干,使其首尾相望。又遣合县都部一扇类聚诸薄,通结逐户田若干。产钱若干文,其有田业散在诸乡者,则并就烟爨地分开排总结,并随科税薄,送州印押,下县知传通行收单。”田地典卖,允许他人代为赎回。朱熹曾”质其先业百亩以为资,同乡张公敦颐教授于剑,请为赎之,计十年之入,可以当其值,而后以田归朱熹。”同时,朱熹在其所制定的《家礼》中明确规定口分田及祭田是不允许典卖的,违者将受严惩。

允许田地交换。田户相互交换田地同样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最终确立。交换田地的两户田主将各自土地产权凭证,确定原各自砧基四至,并将交换契文一并交给所属地乡、县府,对照乡县簿原登记土地版籍,重新登记,予以确认田地交换成立。”人户遇有交易,即将契书及两家砧基,照乡县簿对行批鉴,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

反对荒舍田地。宋王朝土地荒废状况十分严重。朱熹曾对田地荒废原因作了精辟中肯的分析。其一,”州县无所忌惮,科敷刻剥,民不聊生,以致逃移,抛荒田土。”由于”民苦于重敛,更无措手足处”,”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输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以为子孙久远之计”;其二,”有俵寄之忧”;其三,”象兽有踏食之患”,”是致人户不敢开垦”。因而农户只得逃亡迁徙他处,”所有田业或抛荒,或隐没,都无归著。”朱熹认为要发展农业,稳定社会秩序,安置游民,就必须杜绝土地荒废,况且”土地乃先人所受而世守之者,非己所能专”,因而”但当致死守之不可舍去”。他提出”人有多田地,须自照管,曾耕得不曾耕得,若有荒废处,须用耕垦。”他主张采用奖励垦荒,实行经界等措施,杜绝土地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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