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律文本共6章45条。《非遗法》明确了“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体现了“两大原则”:一是保护目标上,“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遗产使用上,“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了“三项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及相关要求。
《非遗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做出具体规定。如遗产调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流程与要求;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审、公布的条件、原则与流程;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义务;媒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等。具有四个突出亮点:亮点一:立法保护非遗“传承人”并引入退出机制《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审定、保护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认真履行传承和培养后继人才等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法》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亮点二:规范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引入名录退出机制近年来,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十分突出,诸如各地争抢名人故里的新闻屡见不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非遗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此前,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曾表示,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并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三:对非遗保护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责任人依法追责《非遗法》明确指出了非遗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的责任。根据非遗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而对于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对于非遗保护不力的,非遗法也明确了其法律责任。《非遗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立法为非遗保护提供财政保障《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就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非遗法》的实施,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