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系统部署“十四五”时期非遗保护工作。《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性保护、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坚持守正创新作为基本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提出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规划》明确了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加强非遗项目保护,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6个方面主要任务,并通过8个专栏对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规划》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4个方面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形成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为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1、
巩固基础,扬帆远航:
“十四五”非遗保护的新期待和新作为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林继富
6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规划》是务实的、科学的,也是催人奋进的,我们对于“十四五”时期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充满新的期待,希望非遗保护能够实现新作为。
摸清非遗家底是我国非遗保护的起点。第一次非遗普查我国非遗资源87万项,这是中国非遗的部分资源。“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在广度和深度上深化非遗资源调查,摸清当代中国非遗的家底,做到心里有底、心中有数。非遗资源是生活资源、生产资源,更是文化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非遗记录是非遗资源科学保护的基础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国实施了非遗记录工程,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对于文化传统的深刻理解、自身掌握的精湛技艺通过数字化多媒体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下来,保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这项工作在“十四五”规划中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建立档案化、数字化非遗保护体系。
20余年来,以非遗代表性项目为主要抓手的非遗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从2006年至今已公布了5批1557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基本建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十四五”期间将巩固先前项目保护成果,继续推进项目保护的系统化,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增强非遗项目的传承活力。非遗项目分类保护、精准施策越来越完善,针对性越来越强。传统工艺类和戏曲类非遗均有针对性强的保护方式,并且取得了突出成就,但民间文学、民俗、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非遗项目保护相对不够系统。基于此,“十四五”期间非遗项目保护的分类实施、精准施策成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不断总结已有保护实践经验基础上,项目的分类保护将会全面推开,从而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每类非遗的传统基因和生活样态。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是以民众生产生活为中心的文化实践。目前我国已经认定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共计3068名,省级、市级以及县级传承人则更多,国家在不同层面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非遗存续和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增强传承人适应环境的能力,增强传承后劲,我国实施了“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承人经过培训,拓展了眼界、丰富了创作内容、提高了技艺,出现了“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十四五”期间,针对中国非遗传承实践,将传承个体与传承群体保护有机结合,从物质和精神等层面加大对传承人的支持,调动非遗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推动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的系统化、生活化。
非遗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涉及中国非遗保护的来龙去脉,非遗保存方法、保护路径,非遗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非遗传承人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内容。但是,对于非遗蕴含的中华文化传统内涵的深度阐释、系统研究较为缺乏,许多与非遗传承紧密相关的重大问题没有展开研究,诸如非遗蕴含的中华文化基因、非遗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联系等问题没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规划》明确了加强非遗研究工作,并且指明了非遗研究的方向,通过建立一批高质量非遗研究基地、设定一些非遗研究课题等措施,加强非遗与中华文化基因等关乎非遗传承和社会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的系统性、有深度的阐释,对于非遗研究成果转化,非遗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划》在巩固我国20年来非遗保护成果和总结保护实践经验基础上,具有谋划非遗未来发展、扬帆远航的总体性、方向性,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非遗与乡村振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人民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构建社区、村落、传承人与区域共同体,历史传统与现代生活结合的关联体,推动形成中国非遗保护的实践体系和理论体系。
2、
非遗传播进入新阶段
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管理系主任、非遗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杨 红
经过2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十四五”时期,将进入一个注重系统性高质量发展、注重保护成果利用的新阶段。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文化发展提出的目标之一。要达到这个目标,非遗传播工作成为“十四五”时期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只有当文化遗产及其所蕴含的价值通过广泛传播,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知并接受,才能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作用。
一是兴建各级非遗馆,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非遗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是非遗系统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遗传播的重要阵地。非遗馆是“十四五”期间推进非遗保护传承事业发展的重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专栏部分明确提出要建设2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前期在全国范围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情况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区域综合性非遗馆达到了339座,各类非遗展示场馆数量已经达到数千的量级。“十四五”期间,预计将有更多各层次的非遗馆建成或投入建设,非遗馆将成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
二是促进非遗新媒体传播,聚力培育品牌传播项目。从“十三五”到“十四五”,从宣传传播到传播普及,非遗传播工作实现了3个转变:从名词普及向深度传播过渡,从表象展示向价值传播过渡,由单向传播向全民传播过渡,传播工作切实帮助更多非遗项目回归日常、焕发生机。与此同时,我们感受到现代传播对于非遗传承走向的影响力、对于传承人和从业者生计的作用力、对于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一代对非遗保护意义认同度的决定性作用。当代,新媒体成为非遗实践媒介化的核心渠道,大众借助新媒体参与非遗传播的广度和热度成为当代非遗保护实践活力的重要来源,“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号召非遗保护传承人群拥抱新媒体,扩大非遗保护的“朋友圈”。
三是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让旅游业成为传播非遗的广阔平台。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渠道和动力是旅游,在与旅游的融合中实现从日渐式微的原有存续场景到各类当代场景的延伸,有利于促进文化遗产形成“有效保存——合理利用——反哺保护”的良性循环。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非遗与旅游的融合,实质上就是非遗如何借助旅游业获取更多保护和发展动力的问题。文化旅游持续增长,如果管理得当,旅游业可为非遗提供可观收益反哺保护、增加就业机会、减轻贫困、遏制人员外流、增强当地人身份认同和自觉意识、增强发展潜力等。
四是推动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使非遗进校园工作常态化。学校教育重在培养人,而非遗是国家人才培养的战略资源。结合人才培养、社会发展的需求,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通过教育手段普及,才能充分发挥非遗的当代价值,发挥其战略资源的突出优势。与此同时,学校教育推进协同创新。非遗保护是一项充满活力的、可持续的社会文化事业,由一代代人来继承和传递,每一代人又在其中体现自我和时代的表达。因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可与新时代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促进非遗中文化基因的普及应用。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国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要让13亿人的每一分子都成为传播中华美德、中华文化的主体。传播是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核心一环,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文明的导航灯、社会和谐的黏合剂,从文化认同到社会创新,非遗传播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3、
整体性保护:非遗保护可持续的重要理念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陈华文
我国的非遗保护从一开始就是政府主导的一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多样性与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传承弘扬与有序发展的工作。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为核心的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更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众受益的中国实践。
文化生态区形式的区域性整体保护从一开始就不仅注重非遗本体,同时更注重与非遗存续相关的自然环境、自然生态与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等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相关自然、文化生态的保护,来达到非遗在一个区域内的良性和有序的传承发展。开始于2007年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已经走过10多个年头,目前已建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7个、保护实验区1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00余个,文化生态区的整体性保护模式逐渐深入人心。
以文化生态区保护方式为主导的整体性保护,不仅创造了设定特定区域,制订可行规划,采取融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于一体的对非遗整体保护的方式,更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结合空间文化具体而独特的社区、村镇、街道等,有序推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的新探索和新实践。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规划》,在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的基础上,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其中,主要任务之四,就是“加强区域性整体保护”这部分内容,涉及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加强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
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在其专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中突出在前期建设基础上,要求“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建设管理机构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综合性非遗馆、专题馆等建设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贯穿于“十二五”“十三五”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探索,在“十四五”期间将更加规范、全面和深入,并设定了建成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标。
除此之外,以区域性为依托的非遗保护相关实践与探索,也在文化生态区保护之外被纳入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如因城市化进程、社会转型、社区改造等而受到影响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则通过“非遗在社区”工作,使其在特定社区得到整体性保护,并在城市化中融入生产、生活;文化特色鲜明、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或资源结合紧密的传统村落、集镇和街区作为特殊区域,也因其历史文化积淀丰厚、传承良好且有序、文化认同高而纳入区域性整体保护之中。后者的区域虽然相对空间较小,但文化的历史基因相似、文化特色同质性强、文化与自然环境结合度高、非遗与生产生活关系紧密、社区村镇和街区民众的认同度高。因此,这种区域性整体保护往往深得民意,政府与社会、官方与民间契合度高,从而使非遗保护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实际上是文化生态区保护激发、创造的一种新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是对区域性保护在“十四五”时期的一种扩展。
区域性整体保护在《规划》中特别强调要融入国家战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在一些与重大国家战略结合的工作中也同样要求进行以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方法的保护,如在提出“推动黄河流域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同时,要求“加强河湟文化、河洛文化、关中文化、齐鲁文化等文化形态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提高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水平”;在开展“大运河非遗保护传承利用”的同时,“支持大运河沿线地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边境地区设立各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这种既考虑重点也考虑特色,并将特殊的区域纳入国家规划,使之重点与全面结合、特色与特殊结合、核心与边缘结合的方式,必定使我国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成为中国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走出中国非遗保护特色之路的重要理念。
4、
推动非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中山大学教授 宋俊华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规划》指出,我国“十四五”时期非遗保护工作共有六大任务,包括“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加强非遗项目保护”“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其中,“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规划》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新时代我国非遗保护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遗,对人类而言就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存在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国家而言就是维护国家优秀传统文化、国家认同和社会经济发展,二者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下进行的,充分尊重公约精神,满足国家发展需求。所以,《规划》是非遗保护公约精神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体现。
首先,非遗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实践的智慧结晶。非遗本质上都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如传统农业、畜牧业、渔业、制造业、建筑业、纺织业、医药、体育、表演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技艺及其相关的审美、民俗和信仰等,都是在相关具体生产、生活中发生、传承的非遗。所以,保护非遗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水平相适应。《规划》把非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为一项任务,是符合非遗的发生本质的,也是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理念和我国国情的。《规划》提出的把非遗“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传承”等措施,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是现阶段国家发展需求的重要体现。
其次,非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动力。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我国非遗与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两者一道共同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动力。《规划》在总结“十三五”时期非遗扶贫经验基础上,提出“十四五”时期非遗要融入国家区域性发展、乡村振兴、旅游产业等战略,推动黄河流域、大运河流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非遗保护利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解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望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带动共同富裕,增强国家认同,是对非遗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资源和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新时代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具体要求。
最后,非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还是非遗保护的国际公约精神和我国实践相结合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始终尊重国际公约精神,以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推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理念,把非遗保护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把非遗保护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来制定和实施非遗保护规划,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方案和模式。
如《规划》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等非遗项目探索实施生产性保护,通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建立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举办线上线下“非遗购物节”等方式,激发非遗内生动力,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变输血型保护为造血型发展。再如《规划》针对黄河流域、大运河流域等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实施非遗保护传承重点工程,是非遗与国家区域性战略的结合,在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意义十分深远。《规划》针对我国边境地区非遗提出的重点保护工程,有利于提升边境地区非遗传承人能力,有利于鼓励跨境非遗项目开展联合保护,对挖掘和阐释边境地区非遗项目的当代价值,铸牢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边境安全、和谐、稳定,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规划》是我国“十四五”时期非遗保护的整体部署,包括一系列的任务和措施。非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其六大任务之一,也是整个规划的亮点之一。只有认识到非遗本质上是源于且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认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宗旨就是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推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认识到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是国际公约精神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才能真正理解《规划》提出的“非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和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是中国特色非遗保护道路的有益探索。
2021年7月23日《中国文化报》
第3版刊发特别报道
《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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